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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,债务人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

发布时间:2022-09-26   阅读:384次
 

2019年2月,姜某某向原告顾某借款16万元,被告崔某为其提供担保。同年4月,就原告顾某与姜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,被告崔某向原告顾某承诺,2019年4月底前归还借款16万元,支付某项目余款7万元;2019年5月10日之前归还某湾项目保证金及介绍费25万元;同时补贴原告相关损失费用5万元。

被告崔某出具上述承诺书之后,2019年4月30日,案外人姜某通过银行账户分别向原告转账2万元、5万元、5万元,分别附言:退某湾保证金、退某湾手续费、姜某某的还款;2019年5月1日,案外人俞某分别向原告转账两笔4万元,分别附言:退款、转账;2019年5月13日,姜某向原告转账3万元,附言:姜某某的还款;2019年6月18日,姜某分三笔各向原告转账4万元,三笔转账均附言:退某湾01地块保证金;2019年6月21日,姜某向原告转账4万元,附言:退某湾01地块保证金。因被告崔某未再归还借款,原告诉至海门法院,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利息。

关于还款,原告认为被告仅归还借款2万元,而被告崔某认为案涉借款均已还清。对此,法院认为,因原、被告与姜某某之间除案涉借款外有其余债权债务,被告崔某及姜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多次向原告转账,对于转账钱款性质双方未作出约定,亦无法根据原告与姜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确定,加之原、被告在该案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故法院根据转账时的附言内容,认定姜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转账并附言为“姜某某的还款”5万元及姜敏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转账3万元附言为“姜某某的还款”的该两笔钱款系归还案涉借款,共计归还了8万元借款。若原、被告存在其余债权债务纠纷,可另行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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