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西二区三路1号之一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7829803726。
法定代表人: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**,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依凡,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告:孟科,男
被告:程丹,女,
被吿:孟亚清,女,
被告:程守建,男,
被告:程换运,女,
被告:程育,女,
被告:李玲,女,
被告:李博,男,1
被告:郑晓峰,男,
第三人:广东众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,
法定代表人:程丹。
原告佛出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峰、李博、李玲、 程育、程换运、程守建、孟亚青、程丹、孟科,第三人广东众人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众人公司)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,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,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,九被告及第三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 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
1. 判令九被告向原告连带赔付货款246928元;
2. 判令九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,违约金以246928为本金自 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%计算(判决指定 的利息计算方式),暂计人民币10000元;
3. 判令九被告连带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以246928元 为基数,自2017年8月20日(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)计至实际清偿 之日,暂计人民币10000元。
事实和理由:
一、 各被告法律主体适格。
被告孟亚青是第三人众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,被告孟科、被 告程丹是第三人众人公司存续期间的股东。被告程守建、被告程 换运、被告程育为第三人众人公司的董事,被告李玲、被告李博、 被告郑晓峰为众人公司的监事。
二、 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效。
20V年5月22日,因原告与余人公司、程丹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,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6)粤0605民初 20416号民事判决书,判令:1、第三人众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6928元予原告佛山市华禹彩 印有限公司;2、第三人众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以24692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年利率24%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3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;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986.7元 (原告已预交),由第三人众人公司负担。
2018年1月25日,因第三人众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,佛 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7)粤0605执13897号之四执行裁定 书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三、第三人众人公司工商登记、设立、变更的基本情况。
1、 众人公司经营基本情况
法定代表人:程丹;注册资本:1003万元人民币;成立日期: 2012年06月11 0 ;经营状态:吊销企业;注册号: 442000000658640;企业类型:股份有限公司(非上市、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);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业;营业期限:长期。
2、 众人公司工商登记、设立、变更的基本情况。
2012. 06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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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,注册资金3万元,
名称:中山众人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孟科出资L8万元,股权 60%;
被告孟亚青出资L2万元,股 权 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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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.01.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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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资至1003万元,
被告孟科将其15%股权转让给 被告程丹;
被告孟亚青将其40%股权转让 给被告程丹。
变更后,
被告孟科出资451. 35万元,股 权 45%;
被告程丹出资551.65万元,股
权 5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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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. 01. 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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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变更为:广东众人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长:程丹,副董事长:孟 科,董事:程守建、程换运、 程育,监事会主席:李玲,监 事:李博、郑晓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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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27 H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, 裁定受理第三人众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。
2020年6月22 0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(2020)粤2071 破2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终结第三人众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。
四、第三人众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,被告孟科、被告程丹、 被告孟亚青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,应对第三人众人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带的责 任。
1、事实依据:
首先,原告认为第三人众人公司的注册资金于验资后已被转 出,第三人众人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事实。第一,被告孟科、 被告孟亚青于2012年6月5日将第三人众人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 转入联兄公司验资账号,次日,银行出具《银行进账单》、《银行 询证函》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验资报告》。第三人众人公司验资 过于匆忙,原告认为二被告无设立公司的能力且无设立公司的诚 意。
第二,被告孟科、被告程丹于2014年1月9日将第三人众人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转入联兄公司验资账号。同日银行出具 《银行进账单》和《银行询证函》,会计师事务所亦于同一天作出 《验资报告》,仅在一日内就完成了 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程 序。原告认为被告孟科、被告程丹没有出资设立公司的能力,第 三人众人公司注册资本已被转出,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事实。三 被告匆忙的验资行为,原告有理由怀疑第三人众人公司在设立初 期注册资金便被转出,自始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事实。
其次,第三人众人公司的注册资金在转入基本账户后下落不 明不明,证明第三人众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。2018年1月25日, 因第三人众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 (2017)粤0605执1389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。这佐证了第三人众人公司注册资金下落不明,资本自始显著 不足。
综上所述,原告合理怀疑被告孟科、被告程丹、被告孟亚清 有可能将设立公司时转入的出资在验资后转出,原告请求人民法 院调取第三人众人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44314401040004658 (开 户行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商业城支行)及 80020000006148748 (开户行: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 湾新城支行)在验资后半年内的银行交易明细,以证明第三人众人 公司资本自始显著不足,各被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,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,原告作为债权人, 有权要求各被告对第三人众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2、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条:公司股东应当遵 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根据2019年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【资本显 著不足】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,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,股东 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
配。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,表明其没有从事公 司经营的诚意,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 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。
五、被告程守建、被告程换运、被告程育、被告李玲、被告 李博、被告郑晓峰作为公司在债务存续期间的董事、监事,应当 对第三人众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1、 事实依据:
在本案中,公司自2020年3月27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受理申请第三人众人公司破产清算开始,即出现法定解散事由, 作为对第三人众人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包括六被告的全体公司董事、 监事就应担负起对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的保管义务, 以保障日后对公司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。然而,截至佛山市南海 区人民法院破产审理期间,因六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导致第 三人众人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缺失,必然导致第三人众人 公司无法全面进行清算的后果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2、 法律依据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 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主要 财产、帐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”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七十条第二款:法人的董事、理
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。法律、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, 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上述条款规定 的是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,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由于清算义 务人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无法清算,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。原告作为债权人,无从知晓第三人众人公司的财 务资料以及人员下落,六被告作为股东应当提供第三人众人公司 完整的财务资料,否则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条、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 十八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恳请人民法 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。
九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。
第三人众人公司未作陈述。
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九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没有到庭,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。经审查,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,来源合法、内容真实,与本案相关联,本 院确认其真实性,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。
本院认为,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,众人 公司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经本院(2016 )粤0605民初20416
号民事判决确认,众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46928元及以 24692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 率24%计算的违约金。经强制执行,因众人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,本院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原告申请众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 (2020 )粤2071破2号民事裁定,确认管理人未能接管众人公司 的任何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,无法进行清算,裁定宣 告众人公司破产并终结众人公司破产程序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 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 主要财产、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主张 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众人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,程丹、孟科作为众人公司的控股股东, 程育、程换运、程守建作为众人公司的董事均未向管理人移交任 何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,致使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工 作。故原告请求程丹、孟科、程育、程换运、程守建对原告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孟亚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,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的问题。众人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0元,孟亚青出资 12000元。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亚清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故原告该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郑晓峰、李博、李玲是众人公司的监事,根据公司法的规定,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,即监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, 故原告要求郑晓峰、李博、李玲连带承担本案责任,没有法律依 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九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法 可作缺席判决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条,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 规定(二)》第十八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 被告程育、程换运、程守建、程丹、孟科对(2016)粤 0605民初204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众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;
二、 驳回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303. 92元(原告已预交),由被告程育、程 换运、程守建、程丹、孟科负担。被告程育、程换运、程守建、 程丹、孟科负担的部分,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交纳,逾期交纳的,本院依法强制执行。原告已预交的诉 讼费,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,本院予以退还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。 |